信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、执法权限、 执法依据、执法程序、救济渠道的公示
一、行政执法主体
执法单位:信阳市医疗保障局
地址:信阳市平桥区新五大道88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6楼
二、行政执法权限
执行国家、省、市有关医疗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,集中行使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。
三、行政执法依据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》、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对本辖区内进行监督检查,依法查处违法行为。
四、行政执法程序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》、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,依法开展执法工作。
行政处罚一般程序
主要包括:1.受理立案;2.调查取证;3.法制审查;4.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;5.决定处理意见;6.告知、陈述申辩与听证;7.作出行政处罚决定;8.送达和执行(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);9.结案。
五、救济渠道
(一)行政复议渠道(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)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》第九条的规定,对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,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(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)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。
(二)行政诉讼渠道(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)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,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内(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)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