检查频次上限
发布日期:2025-09-25
信息来源:
年度涉企行政检查频次上限为2次。
特殊说明:
(一)投诉举报、转办交办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的,不受频次上限限制。
(二)受行政处罚进入案件调查程序的复查、文书送达等环节的入企,不受频次上限限制。
(三)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专项检查,不受频次上限限制。
(四)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,不受频次上限限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