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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查频次上限

发布日期:2025-09-25 信息来源:

  年度涉企行政检查频次上限为2次。

  特殊说明:

  (一)投诉举报、转办交办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的,不受频次上限限制。

  (二)受行政处罚进入案件调查程序的复查、文书送达等环节的入企,不受频次上限限制。

  (三)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专项检查,不受频次上限限制。

  (四)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,不受频次上限限制。